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各类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更多的产业、科技、人才和改革成果(以下简称四大成果),充分发挥园区在我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规范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型园区评价要突出园区四大成果绩效,注重园区在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优势产业,强化自主创新与承接转移有机融合等方面的先导作用;体现园区在推进产学研结合、科技与金融融合、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带动本地经济发展、全面转型的引领作用。
第三条 省创新型园区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创新型园区奖,每次授奖园区的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省创新型园区的评价实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程 序
第五条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新办)依据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指标体系(附后),在其网站设立省创新型园区评价系统。
第六条 省创新型园区的评价按网上自行填报、系统自动评分、各市审核推荐、分类统计排序的流程开展。
第七条 各类园区对照指标体系先行进行自我评价,确定园区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未发生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未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实施环评限批,且自我评价指数达70以上(含70)的,可向所在地市级政府申请参加省创新型园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