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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局),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6年以来,市政府部署和组织实施了《淄博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四五”规划),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四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服务作用。为全面总结实施“四五”规划的成绩和经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评选一批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政府部门、有关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上述单位中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二)评选名额

  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40个;评选全市依法行政先进个人80名 (各部门名额分配见附件1)。副县级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参与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

  2、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群众满意度高,所从事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3、重视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同志将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同志自觉学法、用法,带头依法行政,领导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4、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和制发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合法、适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现象,无超越权限设置许可、罚款、收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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