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类指导,明确责任,确保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完成
做好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是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组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加快编制进度,提高成果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务必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督导,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除完成市本级规划编制任务外,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县(市)规划编制的督导。
四、严格履行程序,认真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审批、备案和实施工作
地级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城市(县城)的近期建设规划,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有调整的,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后,应按照《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长春、吉林两市,报住建部备案。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和备案工作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和用地的规划审批。对违反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用地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也是近期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整。因此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变更认定、听证、审批公示和备案制度,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积极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一书三证”制度,加强规划队伍和机构的建设,提高规划人员素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规划实施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确保规划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保障近期建设规划的全面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