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5日内规范、补全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廉租住房保障行政行为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行政部门及相关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行政部门对被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公示。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配合年审工作,每年按时申报相关情况。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核准单位如实申报。核准单位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公示。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公示,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下月起调整保障方式或保障标准。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核准单位收回、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证件。原享受货币补贴的,自下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原享受租金核减的,自下月起停止租金核减;原享受实物配租的,自下月起按市场租金交纳租金,并在6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核准部门拟注销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在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核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在5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