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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一条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货币补贴方式适用于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分地段参照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以下简称准市场租金)确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其应保障面积按照准市场租金与其收入水平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减免租金。

  租金核减方式适用于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核减标准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与其收入对应的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确定。

  第十三条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保障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的上述标准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中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与非住房保障范围内的亲属共同居住,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申请人不宜采用实物配租方式。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及资产申报材料;

  (五)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六)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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