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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离异三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或父母(子女)不在当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第七条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第八条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其住房人均面积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2004年12月31日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第十条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行实物配租方式应当签定租赁合同。

  实物配租采取轮候制。以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等为依据进行排序。轮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分档拟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高一档租金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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