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整改意见
(一)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与关注。在继续大力宣传《
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开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内涵和地方特色文化的宣传。让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深入人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摸清家底,继续做好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要做好城镇化进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历史遗迹的价值公布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加快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同时,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保护工作。
(三)尽快编制保护规划,做到有规可循。要抓紧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并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避免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和盲目行为,避免城镇化进程中的建设性破坏。
(四)认真做好历史建筑的修缮和整体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产。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方案,严格修缮程序,加大技术支持,不造“假古董”。更要慎重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复原和重建问题,应尊重历史,避免建设性的破坏。同时,要加强整体环境的综合整治,避免与文物本体、周边环境和城镇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配套完备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住和生活质量,提高文化遗产的利用价值。
(五)建立基金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要努力争取并利用好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专项保护资金。同时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吸收境内外企业、团体、个人捐资赞助,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金。
各地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严格按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
特此通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