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项目审批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电网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审批或核准。对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为争取省和国家核准创造条件。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市林业、水务、园林和消防等部门也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四、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
变电站建设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的协调和督查。电力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征地补偿费按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变电站站址用地地上建筑物拆迁费用视拆迁量大小,由市政府、所在县(市、区)政府及供电部门共同承担。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征地,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要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做一次性补偿。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建筑物的,若符合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的安全距离,被跨建筑物可不予拆除。
五、加大电网建设项目支持力度
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将电网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相关规费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119号)第二条第四项执行。架空输电线路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损害的,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设施,修复补偿标准按成本执行。
六、加大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