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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配合配电工程的施工,并承担住宅项目红线内的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配电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供电企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配电设施维护范围按谁负责组织施工谁负责维护的原则,由市供电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分别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市供电企业对配电设施进行维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 配电工程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配电工程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裕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以及技术装备先进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供电企业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配置的基本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为4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60-120(含120)平方米的为6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120-200(含200)平方米的为8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为16千瓦,每增加15平方米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设备容量不明确的,公建设施按照每平方米40-60瓦标准配置,商业性质用房以及有特殊规定的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150瓦标准配置。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与市供电企业签订配电工程建设合同后,按照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测算出的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交纳配电工程建设费用,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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