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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号),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用地零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土地违法逐级报告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建立土地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国土资源、监察、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城乡规划、住建、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参加的国土资源协同办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审议重点案件,制定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要加强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提高违法案件查处到位率。

  五、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一)建立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并及时将统计、分析、总结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二)完善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或公布土地执法监察情况。

  六、完善土地执法机制

  (一)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比例;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追究该行政区域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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