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制订的《关于在中环路范围内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制订的《关于在中环路范围内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制订的《关于在中环路范围内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在中环路范围内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

  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为有效改善本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结合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本市在中环路范围内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的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限制通行的高污染车辆,指除下列车辆以外的其它所有车辆:

  (一)已经领取本市机动车辆环保标志(以下简称“本市环保标志”)的各类客、货运车辆(含外省市常驻本市车辆);

  (二)已经领取全国统一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全国环保标志”)的各类客、货运车辆;

  (三)贷款道路通行费缴纳凭证标注在7日有效期内的外省市临时入沪车辆。

  高污染摩托车限行政策另行制定。

  二、限制通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

  全天禁止高污染车辆在中环路范围以内(含中环路快速路、地面道路及辅道)的道路,以及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沪闵高架路、逸仙高架路全线通行。浦东新区范围内的禁行路段,以中环路沿线的现场禁令标志为准。

  三、环保标志的核发

  (一)本市在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后注册登记且具有合法通行权的在用机动车,依据各类车辆的上牌时间(见附件1),由环保部门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核发本市环保标志。车主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持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车辆管辖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申领本市环保标志。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外省市常驻本市的机动车辆,车主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车辆注册地的环保部门指定地点,申领全国环保标志。尚未在车辆注册地申领过全国环保标志的,车主可以持车辆行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设立的服务窗口,申领本市环保标志。对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车辆(见附件1),予以发放本市环保标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