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乌政通〔2011〕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以优美整洁、规范有序、宜业宜居、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迎接首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的召开,根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拆除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是指违反城市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擅自在道路、广场、水域、车站等场地和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二、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拆除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工作。
三、市执法局、市市政市容局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拆除工作。市规划局、市工商局以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拆除工作。
四、因城市建设需要,需拆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
五、违法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自行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拆除也不自行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六、市执法局、市市政市容局可根据本通告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七、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引导户外广告行业向规范化、有序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发挥好监督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既要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又要争取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