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根据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卫生服务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财政补助挂钩。(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9.加强市、区两级对各区、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晋升、收入挂钩,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30.开展医改中期评估培训,全面完成医改中期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31.继续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32.继续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3.继续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开展健康讲座不少于100场,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4.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35.继续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等的监测、筛选、综合干预。(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6.全面完成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工作。对在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进行补种。(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7.继续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不少于1000例,对35岁-59岁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等常见病进行检查,并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8.继续为农村生育妇女免费提供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孕中期超声筛查、住院分娩补助等服务。(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