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8.建立市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加强新农合运行情况监测,确保新农合平稳运行。(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9.探索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报销制度,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10.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11.实现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网络结算;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医购药“一卡通”;探索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12.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配合)
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3.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建立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长效机制,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14.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实现覆盖全市居民的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平稳、有效、持续运行。(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15.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行为,积极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严格管理配送企业,做到保质、及时配送,做好跟踪监测、分析、评价、考核。(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负责)
16.继续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培训,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指导和监管。(市卫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