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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一)加强建设工程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大对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认真查处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六、着力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法规体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二)健全政府投资领域法规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上位法及有关要求,做好沈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方面立法工作,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土地评估工作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工作,完善《沈阳市招投标管理办法》、《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工程监理制度,修订《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贯彻国家出台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试生产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认真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有关规章,切实解决部门规章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打架”的问题。

  (二十三)推行项目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息指导目录,依托政府网站相对集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指导意见,明确公示内容和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十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及时记录和曝光工程建设领域的不良行为信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动态监管。加大对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严肃查处,直至清出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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