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多渠道筹措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政府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资金以及其他可用财力保障中央投资项目配套。制定刚性约束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活动,坚决制止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五、着力解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
(十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继续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规范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完善变更报批手续,加强概算调整管理,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未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批准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为无效变更。严格执行投资管理程序,禁止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
(十八)实行住宅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程序。
(十九)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建设项目的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工程建设规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基础保障力量。
(二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以及大宗材料和产品供应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