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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着力解决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

  (十)贯彻落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省有关中央预算内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及相关细则,制定工作措施,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防止发生超概算问题。

  (十一)加强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9号)要求,拟定、报批、下达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审批的投资规模、方向和范围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违反规定用途支付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截流资金。

  (十二)加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督促项目单位做到项目分帐核算,资金专款专用,成本规范归集,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制定和完善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定期考核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扩大支出范围的行为。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十三)强化项目的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稽察,建立健全审计、稽察、监察沟通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和处罚力度,对发生严重违规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民生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要逐步引入群众监督员制度。

  四、着力保证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落实

  (十四)加强领导,统筹平衡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工作负总责。投资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中央投资计划时,须明确各级财政安排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不得转移配套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高补助标准的相关政策,减轻公益、民生项目基层配套负担。

  (十五)加强中央投资项目申报管理。项目申报中央投资时,须明确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对于需要地方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一般在申报环节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查,对配套承诺明显超出地方财政能力的项目不予审批上报,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县(市)和开发区,相应减少或暂缓申报中央投资,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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