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审批工作沟通,优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开工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发改投资发〔2008〕64号)有关重大项目联动审批要求,继续清理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探索实行相关部门集中受理、一站式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四)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培训。对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主抓建设项目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法规政策的自觉性和项目管理水平。
二、着力解决工程建设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五)严肃工程预算审核制度。项目单位应在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向财政部门报审工程预算,预算审定后方可进行工程招投标。
(六)严格招标核准程序,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明确核准招标的政策界限和有关程序,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严格执行我市关于评标专家抽取方面的规定,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相关办法,建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规避和退出制度,规范专家评标行为。
(七)规范招标文件文书,加快电子招标系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编制发布的简明标准文件和其他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标准,建立沈阳市电子招标系统。
(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坚持招标信息公开,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完善项目考核、合同履约等市场信用记录和通报制度,选取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告。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按照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强化核准招标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按照核准的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进一步清理涉及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招标投标许可、审批事项。明确界定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