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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
环保局、建委、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服务业委、房产局、审计局、工商局、安监局、
法制办、检察院、执法局、审批办、政务公开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51号)精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

  (一)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建立、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和储备制度,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

  (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128号)要求,完善对项目规划依据、节能评估、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条件的审查办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禁以会议纪要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严禁项目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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