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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修订)

  3、境外上市项目。上报标准:省内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上市。上报内容:境内企业名称、境外上市地点(场所)、境外上市或融资日期、上市或增发融资金额、调回资金金额(含往年上市企业)、用途、上市企业名称及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县域利用外资。上报范围:各市辖区内的县级行政区划。上报内容: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包括项目数、合同外资、实际到帐外资及以上三项同比。
  5、其他。根据具体通知要求报送。
  二、合同外资统计
  (一)数据来源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有效审批数据。
  (二)统计时间
  1、合同外资数据汇总截止时间为每旬、月、季、年最后一日的24:00;
  2、一般类型项目的新设(含并购)企业、增资、转股事项自发证日纳入外资统计;
  3、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业、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新设(含并购)企业、增资、转股事项通过商务部备案后,合同外资才可纳入外资统计。
  (三)注意问题
  1、应及时接收并发送证书数据、证书注销数据、企业关停数据、企业备案数据,如上级部门有新授权,还应接收审批授权数据;
  2、新设并购(含股权/资产并购、增资并购、股权/资产并购加增资)类合同外资溢价部分发证时务必录入;
  3、每月及时接收汇率表;
  4、每次变更发证均须修改合同批准日期;
  5、行业代码填写准确,特别要避免将不需备案类项目误填写为需备案项目;
  6、打印批准证书后如修改企业有关信息,务必重新审核归档,并在当月内完成;
  7、准确了解并填写自由港实际资金来源地;
  8、出具月度报表前应先在汇总子系统中逐月进行明细数据汇总。
  三、实际到帐外资统计
  (一)数据来源
  由《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有效实际外资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询证数据比对生成。
  (二)统计原则
  1、已录入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且累计实际到帐外资不得大于累计合同外资;
  2、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有询证记录;
  3、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通过联合年检(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能查询到相关信息,逾期补检无效;
  4、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验资报告,且验资报告的验资日期在上报日期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有效期的验资报告,系统自动设为不统计。验资报告内容包括: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说明、银行进帐单、银行询证函、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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