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下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对2008年1月试行的《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外资处)反馈。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外商在我省投资情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统计数据,根据《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以及商务部有关统计工作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外商投资统计范围
(一)外商直接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也可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主要包括合同外资和实际使用外资(实际到帐外资)两部分。
(二)重点业务统计
1、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上报标准:《财富》杂志公布500强企业或其全资公司投资项目。上报内容:500强企业名称(母公司)、外方投资者名称(及与母公司的关系)、投资项目名称、投资各方、行业、项目所在地、投资总额(增资)、注册资本(增资)、合同外资(增资)、实际到帐(增资)、首次批准日期、增资批准日期等。
2、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上报标准:符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独立法人及非独立法人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独立法人研发中心上报内容:研发中心名称、设立日期、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万美元)、企业所属行业、企业外资比例、企业审核机关、所在地区。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上报内容:研发中心名称、研发投入(万元)、研发方向、所在地区、所在企业名称、所在企业设立日期、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万美元)、企业所属行业、企业外资比例、企业审核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