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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鲁商务境外字〔2010〕515号)


  现将《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商务局按照境内投资母体注册地负责组织企业进行年检工作。

  二、年检时间

  6月1日至7月31日为年检工作时间。

  三、年检程序

  (一)境内投资主体

  1、从7月1日开始,投资主体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合作司子站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下载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情况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同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各市商务局,由所在市商务局核实并在纸质报表一、报表二右上角盖章,各市商务局留一份,另一份报送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

  2、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二)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

  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对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系统数据,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对投资主体提交的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正式在系统中记录。

  2、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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