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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的内容、格式等具体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通知》(环办函〔2009〕1359号)等。
  第八条 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完成送审稿后,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分预审核和专家论证两个阶段。
  (一)预审核由办公室委托技术支持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审查,并将预审核结论提交办公室。
  未通过预审核的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应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办公室,按照本条的规定重新进行预审核。
  (二)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送审稿)通过预审核后,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形成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报批稿)报送办公室。
  未通过论证的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修改后,按照本条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论证。
  第九条 办公室将审核论证意见向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对技术报告和建设规划(报批稿)审定后,由省环保厅、科技厅、商务厅联合发文批复。

第三章 建设、验收和命名

  第十条 园区建设单位根据批复要求进行园区建设。
  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办公室备案。
  园区应每年12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取得的建设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等。
  第十一条 园区建设应结合建设规划和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附一)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考核标准要求的,由园区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一)园区建设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园区建设的工作情况等。
  (二)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主要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符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三)园区建设回顾性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生态产业的建设完善、主要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变化、园区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的变化、主要污染物特征和产排污量的变化、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园区组织管理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内容。回顾性评价以园区建设规划获得批复当年为基准年,进行园区创建阶段的总体评价。
  (四)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程序包括资料核查、公众调查、现场验收三个部分。
  (一)资料核查。办公室委托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园区验收资料的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提交现场验收组。
  (二)公众调查。为了保证公众调查的客观性、科学性,采用第三方调查的方式,办公室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公众对生态工业的认知率”和“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的问卷调查(调查内容见附二、附三),并形成公众调查报告,提交办公室。
  (三)现场验收。办公室对通过资料核查和公众调查的园区组织现场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园区,办公室在有关政府网站公示15天。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经核查后,办公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命名。对符合要求的园区,由省环保厅、科技厅和商务厅联合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山东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并授予标牌。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科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园区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两年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予以取消命名、收回标牌。
  绩效评估的组织形式、评估程序、评估内容等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保厅、科技厅和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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