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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环发〔2010〕69号)


各市环保局、科技局、商务局,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为推动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加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申报、建设、验收、命名等过程的规范化管理,省环保厅、科技厅、商务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环保厅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商务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山东省环保厅、科技厅和商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9〕83号),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建设的新型工业园区。通过园区的创建,促进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有效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及省级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创建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
  第四条 省环保厅、科技厅和商务厅联合成立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成员由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和省商务厅开发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园区的审核、验收、命名和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建和申报

  第五条 园区创建的申报条件:
  (一)建设单位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二)经济开发区的建设符合省商务厅相关管理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符合省科技厅相关管理要求,其他园区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
  (四)园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建立园区环境管理体系,40%以上的重点企业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五)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六)园区具备集中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相应的环境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
  第六条 园区建设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要求如下:
  (一)园区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区域、产业规模、主导产业等)、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二)提交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三)提交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合同书。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意见或合同书。
  (五)环境绩效证明材料。
  1.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出具满足创建申报条件的证明文件。
  2.园区环境绩效其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园区环境报告书;重点污染源、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报告等。
  第七条 办公室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复函园区建设单位,园区应组织编制《XX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和《XX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或委托具有编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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