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镇棚户简屋地块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时,参照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的规定实施。公有住房改造的费用,可从房屋租金、改造后新增房屋出售收入(土地出让金按照不低于同地段基准地价的标准缴纳)、改造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等中列支。
(五)各区县要抓紧编制和报批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争取改造资金总体平衡,城镇棚户简屋地块改造时,在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综合认证后,建设规划指标可给予支持。
(六)经市、区县旧改部门认定的城镇棚户简屋改造地块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市、区县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按照市、区县分工,将剩余部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棚户简屋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七)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按照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将城镇棚户简屋改造工作纳入本区县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构,安排专职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市、区县旧区改造、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规划土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和改善服务,确保城镇棚户简屋改造顺利实施。
(二)编制规划计划。各区县要开展城镇棚户简屋调查统计,全面掌握土地、房屋、人口等实际情况,并列表造册、落图标注。在编制本地区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时,应包括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相关内容,并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各区县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基础上,编制全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三)鼓励各方参与。在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过程中,应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监督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社会公信人士和居民代表共同参与和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强信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