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镇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风貌保护规划等,统筹安排改造工作。要以居住条件最困难、群众要求最迫切的区域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坚持创新机制,多元筹资。各级政府要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创新机制,多元融资,积极引导和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棚户简屋改造。
坚持依法改造,民主决策。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划、土地、建设、房屋征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
三、改造模式
(一)房屋征收模式。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棚户简屋征收工作,并对居民进行补偿安置。土地拆平后,经营性土地出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建设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建设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旧住房拆除重建模式。对以承租公房为主的棚户简屋地块,可参照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规定,以旧住房综合改造立项,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实施改造。
(三)旧住房修缮改造模式。对符合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尚好、但使用标准较低的旧住房,可通过成套改造、修缮改造、完善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环境整治等多种形式实施改造,以提高居住质量。同时,应注重对历史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特色的保护。
四、政策措施
(一)为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稳妥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改造前实行二次征询,征求居民意见。在征得大部分居民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改造。改造中,要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保持政策前后一致,确保依法改造和公正公平。
(二)郊区各区县可参照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城镇棚户简屋改造专项基金,并通过安排财政预算等方式,定向用于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或对其予以补贴。
(三)对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时涉及的建设用地指标及部分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等,市、区县政府可采取计划指标单列方式,统筹协调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