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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试行意见

  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是一项关系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影响面大。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城乡一体化进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切实改善和提高郊区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质量,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现就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改造范围

  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范围主要指城镇建成区或镇区规划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结构简易、使用功能不全(非成套独用住宅)、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安全隐患较大、环境脏乱差的居住房屋区域。为有利于实施城镇规划和成片、成街坊整体改造,可根据需要,将周边零星插建的其他旧住房、农民老宅基及企业旧厂房等纳入改造范围,但棚户简屋面积不得低于住房面积的70%,国有土地面积不得低于占地面积的80%。具体改造范围应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契机,积极稳妥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要把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作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结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高城镇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完善城镇功能,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各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内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棚户简屋改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宣传引导、协助推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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