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表(略)
附件2: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
(一)灾情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1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二)险情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程序
(一)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灾情险情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险情随时续报,直到调查结束。
(二)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灾情险情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调查,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灾情险情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组织调查,作出应急处理。
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内容
(一)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险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的应急防治对策和措施。地质灾害灾情速报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有变化,要随时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