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质灾害类型重点防范期
(一)泥石流。泥石流的形成与大雨、暴雨同步,根据我市的降水特点,泥石流的主要防范期为5月至10月。
(二)滑坡、崩塌、地裂缝。冻土、失陷性黄土地带和积雪较多的滑坡、崩塌体在春季消融期易发生滑坡、崩塌等灾害,3月至4月为主要防范期;降水引发的滑坡、崩塌、地裂缝等灾害具有稍滞后于降水的特点,5月至10月为主要防范期;人为因素造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应当全年防范,特别要关注各类工程建设引发的滑坡、崩塌灾害。
(三)地面塌陷。地面塌陷灾害主要为地下采矿活动引发,发生、发展与开采强度、规模、方式等有关,应全年防范。各矿区应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
(四)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升降有关,应全年防范。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0〕15号),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安监、气象、铁路、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完善责任制,将灾害隐患点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健全完善县(市、区)、乡(镇、街办)、村(厂矿、土地使用权人)三级群防群测网。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搞好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三查工作。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政府要制定明确的监测预报、预警信号、人员财产转移路线和应急抢险措施。
(二)认真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在查清地质灾害现状基础上,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加强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县、乡两级政府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保持通信畅通。发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立即处置的同时,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规定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期间值班电话:3586596,非工作期间值班电话:3586722)。各驻地国有矿山企业及有关单位也必须建立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