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债务台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锁定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建立完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并根据债务化解工作进展实行动态管理。
(四)分类处置。
各县(市、区)政府应准确把握政策,遵循化债原则,优先偿还手续齐全、债务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五)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和债务销号。
偿债实行直接支付,由国库部门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债权人是农民或个人的,由国库部门通过特色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或采取“一卡通”办法偿还,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偿债后,进行销号,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债务,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村委、中小学校、国有农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七、化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债务化解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等相关配套措施,按进度拨付化债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查处化债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认真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宣传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保证化债工作平稳进行。(四)严禁举借新债。
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统筹安排涉及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不得超越自身财力举债搞建设、上项目。严格审核农村中小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禁超标准、超预算和无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投资。强化债务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将举借新债和化解旧债情况列入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五)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各县(市、区)要设置并公布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咨询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发现前偿后欠、边偿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补助资金行为,追回补助资金,按照“谁决定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