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为 8608.214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7408.74万元,占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86 %;市级财政安排补助431万元,占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5%;县自筹偿债资金768.4742万元,占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9%。
五、偿债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偿债资金来源
1.中央及省级补助。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对我省进行专项补助,补助资金于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后兑现。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
2.市级财政支持。在中央及省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我市按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5%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并加大对债务额大、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尽可能减少县级财政承担比例。
3.县级人民政府筹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通过采取盘活闲置资产化债、资产或产权转让化债、冲抵三角债销债、降息减债、协商减债等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赠资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足额到位,不留缺口。
(二)偿债资金管理。
偿债资金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库〔2009〕26号)要求使用管理。中央、省、市、县级安排和统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除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外,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不得在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支付非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
六、化债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化债实施方案。
市在制定化债方案的同时,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偿债资金和偿债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化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省政府备案。
(二)对锁定债务进行再公示。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协调审计、教育、农业、监察等相关部门,在相应乡镇、村、学校、国有农场对确认债务进行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举报债务,及时停止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