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下简称“化债”)工作,推动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为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具体实施。
2.公开透明。所有清理核实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经公示无异议且审计确认的债务,采取统一政策进行化解。
3.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各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积极性,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已化解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给予适当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的任务,不予补助或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4.顺序化解。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再化解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在此基础上,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和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债务本金。
5.直接支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银行账户(或“一卡通”)。
二、化债内容及工作目标
(一)化债内容。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含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推进“普九”工作至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是指“普九”工作期外到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口径与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