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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4.6.2群众安全防护现场处置
  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与疾病控制。事发地公安部门按照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决定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指挥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4.7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相关县(市、区)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相应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4.8新闻报道

  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灾难新闻信息由情报信息组(市公安局警令部公共关系处)根据调查确认事实,报经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发布;涉及刑事侦查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

  4.9应急结束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司法、交通等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承担,也可由承保保险公司、肇事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承担。

  5.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垫付。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或从车主先期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中垫付,救助基金和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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