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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3)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各有关机构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制度,确保及时掌控事故灾难信息。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并经核实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和漏报。需要对外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信息,须经应急指挥机构审核。

  4.4指挥和协调
  (1)Ⅰ级、Ⅱ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核实确认,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根据总指挥指令启动本预案。总指挥视情及时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Ⅰ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总指挥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参与处置工作。
  (3)开通与现场处置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4.5现场处置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令后要快速进行现场施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1)在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机关应急队伍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决定,负责设立道路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疏散警戒区内车辆和人员;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排险救援车辆设备顺利进入现场;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发现、固定并收集现场痕迹物证等相关证据。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被困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险品种类、泄漏扩散范围,会同专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
  (4)公安机关其他警力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车辆坠落事故,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调集专业人员、设备、器材进行营救。

  4.6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处置
  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发生运载危险品车辆泄漏事故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事故现场警戒,进入现场人员需穿着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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