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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警备区:协调组织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与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处置措施,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进行评估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采取交通管制、设备维护等预防应急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3.3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 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1)应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启动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况启动,市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2)应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启动本预案。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应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市、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在国务院或省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扩大应急事态
  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处置领导指挥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4.3信息采集、共享与报告
  (1)道路交通事故灾难信息采集:包括事故现场位置、性质、发生原因、时间、发展态势,事件造成的损坏、损失、人员伤亡,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露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开展的援助行动和后续救援行动支援要求、联系人等。
  (2)信息共享:现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灾难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善后情况信息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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