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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大集规范化达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大集规范化达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工商市字〔2010〕37号)


各分县局:

  现将《淄博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大集规范化达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淄博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
农村大集规范化达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村大集作为一种传统的商品交易形式,在满足农村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和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维护好农村消费品市场秩序是各级工商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支持“三农”工作的具体体现。因此,尽快提升农村大集规范化管理水平具有特别深远和重要的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工商总局“四个只有”的要求和市局“2010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为指导,以“开办单位明确,业户登记规范,巡查监管到位”为目标,立足职能,强化管理,维护农村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村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村大集在建设和谐淄博,平安淄博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以“抓基层、打基础、谋长远,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执法机制,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执法风险”为目的,以“开办单位明确,业户登记规范,巡查监管到位”为规范化达标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淄博市工商局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标准》为评分依据,以创建“农村示范大集”为抓手,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农村大集规范化达标管理活动,全面提升农村大集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认真部署(20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分县局要按照《意见》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并下发各工商所具体操作实施。同时,还要通过落实开办单位责任制、落实开办单位管理责任人以及通过举办负责人培训班等形式,让开办单位了解和知道农村大集规范化达标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要求,以达到全面落实市场开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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