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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务督查通报制度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务督查通报制度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加强政务督查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手段,实行督查通报是加强政务督查的关键环节,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必然要求。为使“三位一体”政务督查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化,市政府办公厅决定施行政务督查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任务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五)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六)“三位一体”政务督查例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通报形式
  《政务督查通报》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定期通报。由“三位一体”政务督查成员单位就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和一般性行政事务办理情况写出督查通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批准后全市通报。《通报》印发的同时,在政府专网通报专栏进行公布。
  四、责任追究
  (一)责任单位未完成所承办事项,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进行第一次通报批评,由分管领导向市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说明;第一次通报批评后仍未完成所承办任务的,进行第二次通报批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向市长作出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第二次通报批评后仍未完成所承办任务的,进行第三次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据《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太原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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