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公共交通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中心城区内公交车必须在公交停靠站点上下乘客,不准随意停车、候客,禁止双排停车和斜向、横向停车。
(二)公交车站点设立、变更须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所设站点不得影响交通。
十四、各单位通勤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准随意设置站点。
十五、出租汽车在有乘降站点的路段按乘降站点停靠,没有乘降站点的路段靠右停靠,不得妨碍交通。严禁逆向徕客、随意掉头、停车。
十六、机动车停放。在设有临时停车场(点)和施划停车泊位线的路段,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按停车泊位线停放,严禁逆向停车。
下列道路行车道内禁止停放机动车:胜利南路(主路)、胜利中路、胜利北路、滨河路(双虹桥至清水桥)、清水河路(双虹桥至清水桥)、建国路、五一大街、解放路、宣化路(百货大楼至通桥)、长青路、至善街、明德南街、明德北街(北至古宏大街)、东安街、工业东街、建设东街、盛华大街。
十七、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的沿街门店不准随意占用道路进行商业活动。组织大型活动且影响到沿街道路正常通行秩序和车辆停放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
十八、居住在禁行路段内的单位或个人的货运机动车辆、运送货物的小型面包车辆和运送蔬菜、鲜活产品、煤炭以及消防、供电、供气、供热、市政、环卫、邮政等单位的货运机动车辆(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确需通过禁行路段的,须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市中心城区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十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