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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七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北京专员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北京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退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字〔2004〕228号)同时废止。

  附表:1.《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
  2.《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
  3.《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书》
  4.《收入退还书》

  附表1:
  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纳税所在区县

纳税人识别号

 

成立时间及

变更情况

 

主管部门

 

主办单位

 

单位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法人

 

上年度经营

收入总额

 

上年度利润总额

 

2009年交纳

 

增值税额

全部产品类别:

□图书 □期刊 □报纸 □音像 □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申请退税产品类别:(报纸、期刊列出明细)

□ 图书 □期刊 □报纸 □音像 □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退税单位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专员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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