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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
  (三)应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未分开核算的。
  (四)年终实施清算程序后,当年有欠缴增值税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五)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
  (六)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
  (七)其他不符合退税要求的。
  第十一条 退税计算方法。退税单位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退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对单一退税商品核算实行“直接计算法”;对经营多种商品进项税金确实无法准确分开核算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采取“销售比例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退税产品销售收入
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额 - [------------×全部产品进项税额 ]
                 ∑全部产品销售收入



  对报社与印刷厂同为一个纳税人的出版单位,其印刷厂在承接对外印刷业务时缴纳的增值税,不属增值税退税范围,因此在计算报社应退增值税时,应剔除印刷厂对外承接业务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再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上述公式中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应减除不能分摊当期进项税金的收入。包括:非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无进项税金的收入;如果申报退税期中有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能够分清非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除外)和期末留抵税额等项目,应适用上述公式的同一比例计算相应税额。

四、退税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退税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北京专员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强化对退税工作的管理,建立退税工作责任制度,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一)北京专员办建立初审、复审、终审、签批四级审核审批制度。
  (二)加强对退税资料的管理。对退税单位申请退税的时间、金额、核减退税额、审批金额、退付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北京专员办设置多栏式台账进行登记管理,同步反映退税工作动态。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对申报人的全部申报资料、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回执(第一联)以及审核审批运转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等所有退税资料要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退税资料整理归档。
  (三)认真开展退税业务对账工作。为了维护政策的严肃性,防止和纠正退税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多退、少退、错退等现象,北京专员办要做到每月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退税批文和收入退还书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发现不一致的情况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四)建立定期编报退税情况和上报制度。每月向财政部报送北京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情况表,按年报送退税工作总结,对退税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财政部反映。
  第十三条 退税业务工作质量检查。北京专员办应自觉接受上级监督机关、北京专员办内审等监督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
  第十四条 退税审核人员应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自觉接受退税单位的监督。如发现审核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办事推诿、以权谋私等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要加强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退税单位享受的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退税资料是否真实、准确,退税款项使用是否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法规的规定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北京专员办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各区县代理支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通知、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滞压或少退、多退退税资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 对于在退税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不真实的相关声明和证明的单位与个人,将被纳入到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诚信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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