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退税期内的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应出具上述各级组织确认一报一刊的证明。
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分立、更名(包括单位、报刊更名)、地址变更、注销和期刊增刊以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等事项,要持相关工商、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和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法定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到北京专员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退税申请期限。申请退税的单位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按年度申报退税,即于下一年度年终前申报上一年度1-12月的应退税款。
第八条 申报受理程序。
(一)退税申报。
退税单位申报退税,应按税款所属年度直接向北京专员办提出退税书面申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章,退税申请原则上要求用带有文号的正式公文(A4纸)上报,严禁手写。并附报以下资料:
1.《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附表2);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附表3)并加盖单位公章;
3.退税所属期内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退税年度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出版中小学生、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课本的出版社,需另附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及《中等职业高中、成人教育用书信息》等。本条所称的学生课本系指《教学用书目录》中收录的,学生在学习过程所使用的课本及与学习密切相关的图册等;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9.退税所属期的会计账簿(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应交税金-增值税等账簿)。对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的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必须分开核算;
10.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软盘或光盘、U盘)。在录入数据前请更新软件;
11.其他所需资料。
(二)退税审核。
退税审核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根据退税单位的情况统一安排,每月集中一定时间分批次到北京专员办办理退税审核。具体时间请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点击北京专员办频道查询。
(三)退税批复。北京专员办对审核符合退税政策的退税单位下达批复通知,开具《收入退还书》(附表4)。并将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加盖财政退付章)退还退税单位。
(四)办理退库。北京专员办将《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关于办理ⅩⅩ年第ⅩⅩ批ⅩⅩ单位增值税退付的通知》、《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负责组织北京市各区县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手续。各区县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时,从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从地方国库退25%的增值税,退付地方收入时按北京市现行财政体制划分退库级次办理退库。
三、审核内容和计算方法
第九条 审核内容。
(一)退税资料审核。
1.退税单位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2.申报退税品目是否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的认定范围一致;
3.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退税产品的单位,审核其销售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4.退税单位申报的应退税品目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进项税金转出等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相互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必须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核对相符;
5.其他资料审核。
(二)税票审核。主要审核税种和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款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国库经收处的印签)、有无漏填项目、有无“稽查”、“补税”字样、有无出口商品增值税专用税票。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重点审核账表之间对应、钩稽关系及数字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将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金、已缴税金与税票合计数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寅吃卯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