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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申报资料相关要求”已被:北京专员办关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2011)(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10]137号)


各相关退税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

  为认真落实国家对部分行业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规范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审核、退付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是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对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的审核、批复工作,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北京市各区县代理支库按照北京专员办批准的退税文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条 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单位是指在北京地区缴纳一般增值税并享受退税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及其他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单位(不含再生资源企业,下同)。
  第四条 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规定办理。其他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必须坚持严格遵循政策,依法审批,规范程序,提高质效,强化服务的工作原则。

二、审核审批工作程序

  第六条 资格确认。在财税[2009]147号政策规定期内可享受退税政策的单位,在办理第一次退税时需填写《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附表1),经北京专员办审核认定后可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申报资格确认需报送资料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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