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用足用好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切实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
鼓励各级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八、积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在确定年度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时,增加服务业企业数量,实施“服务业企业上市助推计划”。重点培育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进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作为服务业企业上市的后备队伍,支持帮助其进行上市策划,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