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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鼓励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对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的返还奖励与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完成目标的给予全额返还奖励,完不成目标的作相应扣减,超额完成目标的追加奖励。返还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
  对省级金融业营业税继续按收入来源市县进行划分,其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市县20%的奖励,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继续实施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关政策。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继续由各地政府对该企业予以补助;为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四、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惠及面。根据《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向高端化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继续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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