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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2.设立场所,直面群众。各县区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或行政审批中心设立主动公开信息查阅点的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方便群众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机关设立依申请公开信息专门接待场所,也可依托行政审批中心、信访接待机构,建立直面群众的接待场所,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公开申请,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要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能当场作答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做好登记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条例》规定时限予以答复。如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不能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3.分层受理,密切监督。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等情况的,要按照分层受理的原则进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并进行督办,严格执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张政办〔2009〕10号)有关规定,完善工作程序,切实维护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保不败诉,并及时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4.服务为先,合理收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真诚服务广大群众。要严格落实《条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受理程序完全免费、获取资料依成本收费”原则。群众获取相关资料所支付的各类成本费用,要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确定。坚决杜绝以各种理由收取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主要措施

  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法治政府、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确保政府权力公开和透明运行的必然要求,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常规工作,设立相应机构,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各类设施,提供必要经费,切实加以推进。

  (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尽可能在政府办公室内部增设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科(室),负责该项工作;不能设立专门科室的县区,要在政府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工作职责,以便开展工作。市直各部门也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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