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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第4次廉政工作会议任务分工的通知

  (三十五)严格控制“三公”消费,认真落实中央有关厉行节约的规定。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部门:省审计厅、外办、旅游局,云南银监局。)
  (三十六)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部门: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审计厅、国资委。)
  (三十七)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省外办。责任部门:省旅游局、监察厅。)
  (三十八)严格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全面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部门:省监察厅、审计厅。)
  (三十九)继续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2011年一律不准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具有接待功能的建设项目,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建设和超标准建设楼堂馆所项目。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审计厅。)
  (四十)深入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评比达标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数量和规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牵头单位:省政府纠风办。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外办、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十一)继续精简、压缩会议和文件,严格控制会议数量、经费和规模,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各部门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开 1次,多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方式。发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大力推行电子公文,减少纸质文件。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部门:省直各部门。)
  八、进一步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十二)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执行政府领导定期接访、下访等规定,建立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制度,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坚决纠正脱离群众的不良风气。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部门:省直各部门。)
  (四十三)健全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关注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利益诉求,积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牵头单位:省“两办”信访局。责任部门:省监察厅、公安厅、审计厅。)
  (四十四)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对人民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并公布结果,及时回应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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