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由政府组织实施,不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不允许行政强制拆迁,不得采取暴力和威胁等手段强迫搬迁,切实防止房屋搬迁恶性案件发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政府纠风办。)
(七)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项目的依据、条件、标准、时限、流程及其他事项。深入推进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行政监控网络建设。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责任部门: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民政厅、监察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八)不断深化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清理和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2011年底前完成。)
(九)加快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决策、执行、监督职能要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权利界限,不允许政府直接管理和介入微观经济活动。
(牵头单位:省编办。责任部门:省直各部门。)
(十)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国有企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都要集体研究决定,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力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决策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应依法追究责任;业务、审核、监督部门未履行好职责的,也要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责任部门:省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2011年底前完成。)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十一)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责任追究等工作,加强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全面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按时、不如实报告的,要严肃处理。大力防范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责任部门:省直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