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
(洛政〔201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框架不断拉大,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快,一些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却相对滞后,出现了适龄儿童入园难、上学难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效缓解上学难、上学贵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重要的公共基础实施,规划建设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改造时必须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143号)以及
《条例》规定,结合洛阳实际,按照《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中“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每1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20000人口区域内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的要求,留足留够教育用地,规划相应规模及数量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城建项目同步规划
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应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必须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区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方案,同时编制、同时上报。在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把居民人口和服务半径作为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重要依据,市规划、住建等部门在审批时,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合法、合规情况,否则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