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拟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3. 拟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证明;
4. 拟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5. 拟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能够足额到位的证明。
(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按照《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四)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并应履行以下程序:
1. 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 配合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3. 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4. 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 及时公布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
6. 若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法规政策的,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7. 按征收补偿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8.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作出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
2. 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3. 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 确认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 确认拟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项储存、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