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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 拟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3. 拟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证明;

  4. 拟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5. 拟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能够足额到位的证明。

  (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按照《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四)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并应履行以下程序:

  1. 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 配合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3. 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4. 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 及时公布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

  6. 若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法规政策的,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7. 按征收补偿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8.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作出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2. 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3. 确认拟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 确认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 确认拟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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