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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规程。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编制征收计划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城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将建设范围房屋征收列入计划并申报立项。

  征收计划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提请房屋征收

  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在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向有该项目管辖权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房屋征收申请应载明拟建设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拟征收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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